近日,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發布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應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據2月22日《光明日報》報道)

但凡去醫院看過病的人幾乎都曾有這樣的經歷:今天在這家醫院看病,醫生讓患者做一系列的拍片、CT等影像檢查,明天去那家醫院看病,同樣的檢查還要重新做一遍。如此“重復檢查”不僅讓患者多花錢,也讓患者在時間上“耗不起”。
其實,很多時候,接診醫院對于患者已經做過的檢查項目進行重復檢查、過度檢查,其目的并非追求檢查結果的科學準確,而是出于醫院的創收贏利考慮,是以醫院為本,以贏利為本,而非以病人為本,以服務為本。然而,為了醫院的創收和醫生的個人收入而不顧病人利益,浪費病人的時間和金錢,是違背醫學人道主義的。
今后,各地醫療機構在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檢查檢驗項目質量評價并合格后,將會取得相應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統一標識,即“HR”。其互認范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如“北京市西城區HR”,就是北京市西城區內醫療機構互認。而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其互認范圍為全國,如“全國HR”,就是全國的醫療機構都應互認。
這樣一來,患者只要持有標注這種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報告單,就可以在相應區域內的醫療機構實現“一單通”。顯而易見,通過這種質量認證、統一標識的方法,可以有效避免過去由于各醫療機構間檢查檢驗結果互不承認而導致的大量重復查驗。這對于減少過度檢查、節約醫療資源、降低患者負擔和社會醫保支出,以及倒逼醫療機構提高醫學檢查檢驗技術水平都有顯著意義。
一方面,因為患者檢驗單上有了醫療主管部門規定的“HR”標識,接診醫生就沒有理由不予認可。即便某些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真為了“創收”或套取醫保經費,這時也不好再找借口重新開單檢查。因為政策明確規定,對于患者提供的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且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
另一方面,今后“HR”標識推行開來,相信任何一家醫療機構也“羞于”自家檢查檢驗項目因無法通過質量評價而蓋不上“HR”標識、不被別的醫療機構認可。這樣,各醫療機構就會主動加大投入,著力提升自身的檢查檢驗業務能力。如此,對于提高整個醫療檢查檢驗行業質量水平,改善不同醫療機構檢查檢驗質量參差不齊的現實狀況,無疑都有很大幫助,可謂利民利醫之舉。(吳學安 徐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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